在台灣,有許多人關心香港,但是對香港的制度沒有了解,或覺得十分的困惑。所以我就簡單用我在中文大學法律系得到的一點知識與大家分享一下,也歡迎大家給我一點建議,有錯的地方也歡迎指出。(我不是很認真的學生所以拜託錯的話砲輕一點)
一國兩制是什麼?
在1984的中英聯合聲明中確立了一國兩制的架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1條規定,中國可以成立特別行政區。但是由於此條沒有任何的細則,所以就對於特別行政區的架構與設立有了很大的模糊空間。
基本法規定香港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同時,基本法聲稱保障香港原有的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香港保有原本的三權分立的政府架構,其中司法制度沿用英治的普通法法律系統。並且由港人當任特區首長。
基本法的地位
基本法對於香港來說,是一個準憲法(quasi-consitution)的地位。香港各級法院對於基本法有詮釋權,而最終解釋權,除例外情況(牽扯到中央與地方
香港的法律系統
香港的法院由下至上可分為裁判法院、區域法院、高等法院與終審法院。視案件的嚴重程度與牽涉金額多寡,初審法院有所不同。案件均可上訴,但是在特別狀況才能上訴至終審法院。
為什上訴到麼終審法院這麼困難呢?是因為香港屬於普通法系國家,終審法院的判決會對將來的所有判決產生約束力(就等於是建立了新的法律的意思)。因此只有牽涉重大利益或是顯有重大不公之可能的案件可以上訴到終審法院。
終審法院對於大部分的案件,有最終裁判權,也就是說中國並無法干涉一般案件的判決。但是,有一個例外,使得香港的司法獨立受到很大的威脅,就是對於牽涉中央與地方(也就是香港)的基本法解釋時,終審法院應交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詮釋基本法。
基本法解釋權與中央干涉
在基本法中,只有規定終審法院有權向中央聲請基本法解釋。並無提及特區政府的角色。但是在1999年的吳嘉玲案中,是特區政府就終審法院的判決提出了基本法的解釋要求。而中央也受理了,並做出跟原先裁判不同的判決。因此,由於特區政府可能會對不滿意的判決向人大常委會申請解釋基本法,所以為了避免這樣的情況發生,終審法院很可能對敏感案件的判決會較為保守。中央對於基本法關於中央與地方關係握有最終解釋權,對於司法獨立是一個很大的傷害。
在反修例運動以前,對於一般非政治的司法案件,香港的法律基本上是可靠且公正的。尤其在商業案件上,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司法必須要穩定而可靠,才能維持國際的信賴。基本法也保障在回歸後法官的待遇不變,而法官的遴選也必須要由中正的委員會選出。相對獨立的司法,也就是為何反修例運動會這麼堅持要守護司法這樣最後一道陣線的原因。
所以,當人大常委會對於最高法院裁定禁蒙面法違憲時,說香港最高法院無權詮釋基本法時,就跟基本法裡面關於基本法詮釋權力的相衝突。也是對於香港司法獨立的極大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