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性別障礙重重:換證門檻的政策與跨國比較

陳薇安
9 min readMay 2,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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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內政部97年11月3日內授中戶字第0970066240號令,目前我國性別變更登記須持 2 位精神科專科醫師評估鑑定之診斷書,以及 合格醫療機構開具已摘除性器官之手術完成診斷書(申請女變男者須摘除女性器 官,包括乳房、子宮、卵巢;申請男變女者須摘除男性器官,包括陰莖及睪丸), 至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性別變更登記。

1. 政策背景脈絡:

關於性別變更登記的規範,始於1998年。依函釋,必須持兩位精神科醫師評估鑑定診斷書、合格醫療機構開具已摘除性器官的診斷書、器官重建證明,才能至戶籍地的戶政事務所辦理性別變更登記。 在2008年,經由跨性別倡議團體TG蝶園的努力,基於人道理由,性別變更的登記標準稍稍放鬆由「須建立另一性別的陰部構造」修改為「摘除腺體」。

即使標準放寬,還是有很多跨性別者因為各種原因,或不願破壞身體完整性、或缺乏能夠動手術的資金,或是身體狀況不能夠接受手術,因此沒有辦法進行性別變更登記。

在世界各國,主要有五種性別轉換的模式。從最保守到最自由,大致可歸類為,不允許性別轉換(泰國)、必須摘除原有器官並重建新器官(香港)、需摘除原有器官(台灣現狀)、只需要精神科醫師鑑定(英國)、不需任何鑑定即可改變(挪威)五種模式。台灣也曾經考慮過採取英國模式,放寬性別轉換手術的標準。

2015年,在跨性別團體倡議下,內政部邀請人權團體、專業人員檢討性別變更認定與登記程序。在討論中,內政部同意「有條件不摘除性器官」也可以變更法定性別,同時將性別變更手術的年齡限制下修到十八歲。已經在國外手術切除性器官者,回國也不需要提出精神科醫師證明,就可以變更性別。但是,此項結論至今仍未立法,或以任何方式實施。 因此,關於性別變更的規定,還是如同上述,必須有精神科醫師證明並且摘除原有性器官。

台灣採取需摘除原有性器官的社會脈絡,主要是來自社會對於跨性別的不了解。許多民眾擔心,若性別轉變手術不是必須,在純女性的環境中,例如女廁所、女更衣室等,會有自稱女性的生理男性進入,造成恐慌甚或騷擾。

這樣的社會脈絡,來自性別僵化的二元想像,以及社會環境對女性的整體不友善,導致一些女性認為社會中生理男性都是十分危險的潛在侵犯者,只能透過建立純(生理)女性的空間來保護自身。這樣窄化的社會想像卻沒有注意到,跨性別女性事實上是一個更脆弱的群體,而接納跨性別存在與防治性犯罪兩者之間也非衝突的目標。

這樣的社會脈絡,或許在性平教育實施更多年之後,社會的性別意識更加普及後或許會改變。屆時,或許可以重啟英國式的性別變更標準的討論。

2. 手術換證的政策重要性

允許有條件的性別變更,是保障跨性別人士的基本人權的第一步。誠如課堂所討論的狀況,跨性別是一種自然的現象。但是,跨性別人士卻在社會中受到很大程度的歧視,根據伴侶盟的調查,跨性別受訪者有近五成在校園中遭到不友善對待。近四成的跨性別者在職場上受到霸凌或歧視,其中七成回答並沒有任何處理,近五成離職因應。超過五成的跨性別者曾經不敢去廁所等現象。

雖然法律保障的法定性別變更並無法馬上根絕歧視,但是卻可以在跨性別者遭遇歧視時,有法定的身份保障使她能夠合法、安全的進入某個性別專屬的空間,而不被拒絕或騷擾。

同時,法律承認性別轉換,也是以國家的力量,呈現國家的價值觀是允許人民有表達自身性別的權利。此項利益應被包含在憲法人格權的範圍,當我們的國家允許性別轉換,呈現的是尊重人權、多元的價值觀。這對於整體性別多元、平等的的促進是極有利的。

3. 政策影響

有合法性別轉換的管道,對於台灣欲成為的人權國家,是一個很好的開始。前述「介入問題」一節已討論此政策的正面影響。但是這個影響是有限度的,受制於跨性別者的階級、家庭與健康問題。甚至,這樣的政策可能不自覺得強化了性別的二元化分,而使得性別的模糊性更難被肯認。我將會從這個政策的不同角度分析,這個政策對於不同面向的影響:

要求「手術」:排擠無法進行性別手術的跨性別者

雖然政策要求跨性別者必須進行手術才可換證,是向現有社會氛圍的妥協。但是這樣的政策,使得一些無法進行手術的跨性別者受到更大壓力。他們身邊的人們,或許會因為他們遲遲沒有進行手術,而更加不接受他們跨性別的身份。或是,在求職時,雇主會希望他們動完手術之後再來上班。但是不能動手術的跨性別者,通常是已經十分邊緣的跨性別者更邊緣的一群人,因此現行制度可能使他們陷入更不利的就境。

性別重置手術(俗稱變性手術)十分昂貴,男變女至少要三十萬元、而女變男至少要六十萬元。 這對於求學、求職本來就比較不利的跨性別群體是非常大的負擔。而在能取得與自身展現的性別特質的身分證件之前,跨性別者又更難求職。因此就陷入無法有穩定的工作 — 無法取得手術資金 — 因為跨性別身份依然難以求職的惡性循環中。

而現在的性別重置手術因為必須切除性器官,有涉及刑法重傷罪的可能,因此醫師都會先取得家屬同意書。但是有鑒於許多跨性別者的家人並不接納跨性別的傾向,因此出生於較保守的家庭、與家人關係較差的跨性別者也較難取得同意書。而在無法變更法定性別的狀況下,性別表現與法定性別表現不同也使跨性別者難以離開家庭自立。

對於較為年長或是身體狀況不佳的跨性別者,也可能經醫師評估不適合手術,而無法取得與心理性別相符的證件。

這些都是現行政策下,可能因為無法變更性別變得更加邊緣的跨性別族群。在理想的狀況下,不論是什麼樣的族群,在什麼樣的背景,都應該有可以表現自己心中性別的權益。可惜現行政策還是難以協助到這群受限於身份的相互交織性而資源缺乏的跨性別者。

精神科醫師證明:僵化的性別判斷

另一個更複雜的面向是跨性別手術以及換證的前提條件,必須要先有兩位精神科醫師的證明。這是在大多數接受性別轉換的國家採用的標準,但是也有像是挪威模式,只要個人心裡認定自己屬於不同的性別,不需要任何醫療介入就可以改變法定性別。

目前台灣多數說認為,有精神科醫師的背書,會令整個程序變得更加審慎、民眾也會較信賴性別轉換的真實必要性。但是,目前因為性別重置手術不在健保給付範圍內,因此願意提供診斷的醫師並不多,且集中於大城市。因此,要取得精神科醫師診斷是一件曠日費時、耗費心力且極度城鄉不平等的過程。因此,跨性別內的階級差距又再度浮現。

而就性別作為一種體系的角度分析,根據跨性別者指出,精神科醫師的評估,多半要求跨性別者表現出非常明顯的心理性別的特質。例如,跨女必須表現得非常陰柔,跨男必須非常陽剛。心理認同為非二元性別的人,若希望可以進行變性手術,要取得精神科醫師的評估就更加困難,因為精神科醫師的訓練中普遍缺乏對非二元性別的認識。

這樣的二分法,其實忽略了在順性別中每種性別也都有不同的表現方式,中性的表現也不在少數。這樣的鑑定法,反而強化了男性與女性的刻板印象,甚至使一些跨性別者必須透過表演,而得到醫生的認可,才能進行手術與換證

4. 結論:對政策的看法與建議

我認為現行的政策確實保障了一些跨性別者的權益。但是這樣的保障也是帶有階級差異的。現行政策,保障的還是相對主流、中產、有家人支持、健康、年輕、二元的跨性別。若我們希望台灣法律對於性別保障更全面,重新思考與修正現有的性別轉換規定是必須的。

我個人最偏好的模式還是可以不用醫療鑑定自由換證的挪威模式,我認為這是最能完整的涵蓋不同處境的跨性別者的方案。性別是個人主觀的感受,不應該由他人來判定。而至於擔心權利遭到濫用的疑慮,我認為因為跨性別受到的社會阻力還是相較順性別大,因此很難想像順性別人士會因為「好玩」而承受社會壓力而選擇改變法定性別。

而就算真的因為「好玩」而改變性別,那又如何呢?性別本身就是建構的社會安排,有時可謂隨機而荒謬,而保守一點說,性別也是可以隨著時間而改變意義的。在一個多元包容的社會,法定性別是男是女應該是不太重要的。在這樣的社會,性別是一項個人的特質,而與國家權力無關。玩弄性別,穿梭於性別之間,正好暴露出性別作為一個體制的荒謬性。

保守人士總擔心保障跨性別權益會毀壞社會秩序,而大多數的性別運動者會以人權論述回應,認為保障少數權益並不會動搖社會秩序。但是,我更希望可以激進的想像,藉由放寬性別轉換標準,解構性別作為社會秩序的重要安排根據,使性別真正的自由化、個人化。

5. 參考資料

洪滋敏. 跨性別專題》醫療進步的台灣也有變性需求,但提到動手術為何會先想到泰國?.(2016/04/15) Retrieved from https://www.thenewslens.com/feature/2016transgender/35784

張存華等. (2013) 各國跨性別登記制度。內政部委託研究報告 https://www.ris.gov.tw/documents/data/8/6/a8d8e8df-b7e3-4a35-a7c5-49d30e7634e2.pdf

余欣庭. (2009). 臺灣戰後異端性/身體的管束歷史: 以同性戀和陰陽人為例,(1950s-2008).

余品毅. 現行內政部身分證性別變更相關規定是否有違憲疑慮?(2019/08/16)https://www.legis-pedia.com/QA/question/839

Norway set to allow gender change without medical intervention (2016/03/19) Yahoo News. Retrieved from: https://www.yahoo.com/news/norway-set-allow-gender-change-without-medical-intervention-192109696.html

【同婚進行曲】「性別變更免摘除性器官」懸而未決 (2017/06/15) https://www.new7.com.tw/NewsView.aspx?t=&i=TXT20170607172235X5P

Meadow, T. (2010). “A Rose is a Rose” On Producing Legal Gender Classifications. Gender & Society, 24(6), 814–837.

2020跨性別人權處境調查報告. (2020/03/31).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 from https://tapcpr.org/main-topics/gender/2020跨性別人權處境調查報告

【變性手術】女變男貴1倍 最怕血管、尿道不通 (2019/05/26) 蘋果日報電子版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90526/1572101/

台灣變性評估醫院、醫師與收費情形及荷爾蒙治療項目表 http://intermargins.net/repression/deviant/transgender/tgpamphlet/charge.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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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薇安

台灣酷兒,心繫香港,欣賞波蘭文化。熱愛社會學,特別是性別、教育與認同政治。希望一直走在改變社會的路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