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4 同婚已經通過了,現在也有超過一千名同志伴侶登記結婚。所以關於使同婚通過的策略性論述已經沒有太大的需要啦。所以我就想聊聊之前13年的沒有進入議程的兩案伴侶制度與家屬關係,以及它們可能對不同親密關係的保障。
一 . 背景
2013年,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向立法院提出了三項分別的草案。它們分別為同性婚姻,伴侶制度與家屬制度,此三案統稱多元成家法案。但是在2013年伴侶制度與家屬制度因社會尚無共識而無法進入二讀程序。僅有婚姻平權進入立法院。
2017/5/24台灣司法院釋字748號公告婚姻僅限一男一女違憲,立法院須立法保障同性伴侶婚姻的權利,若兩年內未通過,同性婚姻將直接受民法保障。在2019/5/24,行政院已提出釋字748號實行法已實行,同性婚姻已受保障。在認同同性婚姻將對台灣LGBT族群帶來保障的同時,另兩個法案卻被公眾討論所遺忘。
二. 多元成家法案內容與重要性
- 法案內容
表格出處: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多元成家方案[1]
2. 多元成家三案並存的重要性
2013原始的多元成家法案,其實給予不同的家庭形式較大的彈性及保障。這對LGBT族群來說特別重要。因為性小眾的特殊社會脈絡,LGBT有較大可能擁有不同於主流的親密關係,例如family of choice,開放式關係等等。若只有748號實行法,親密關係不同於主流婚姻的LGBT族群的權力依然無法被保障。
性意識(sexuality)有很多種,但是它們之間並不是互相平等[2]。立法保障伴侶與家屬制度,是將浪漫愛與法律保障脫鉤的第一步。平等的保障,可以從制度上的承認多元需求與多元樣貌的親密關係開始。
將伴侶制度與家屬制度明確的在法律上與婚姻區分,可以提供公眾對自身反身性的親密關係選擇有所語言與詞彙來表示[3](Healphy, 2018)。提供多元的保障,不必然是試圖馴服酷兒關係[4](Harding,2008) ,也是讓每一個選擇成為可被大眾看見與討論的。在每一次選擇另類關係,以及解釋為什麼選擇了伴侶或家屬關係,也是一種使酷兒身份更可見,更能夠參與公眾對話的方式。這樣的方式,也可以降低同性婚姻所造成的同性戀規範[5]對多元性的傷害,在性小眾之中再次邊緣化那些不同於主流的親密關係想像的性小眾[6](Rubin, 1984)
(1) 伴侶制度的重要性 — 將性的協商權利還給私人
在婚姻平權的體制下,刑法的通姦罪依然適用於所有伴侶。因此,對於伴侶的性專一不僅是對對方的義務,更是國家對私領域的規範。
但是隨著親密關係的民主化[7](Giddens, 1992),性專一與否應該是伴侶可以協商的選擇之一。根據美國伴侶研究,只有36%的同性戀男性把伴侶的性忠貞視為重要的因素,這與75%異性戀關係的丈夫的比例相距很大。因此,現有的婚姻制度可能不符合現代某些親密關係對法律保障的需求,而影響最大可能是男同性戀族群[8]。(LaSala, 2004)
(2) 家屬制度的重要性 — family of choice
因為社會與家庭普遍對同性親密關係的不接納,許多性小眾族群最主要的支援並非來自原生家庭,而是family of choice[9](Weeks, Heaphy and Donovan 2001).但是family of choice的多人關係以及不同脈絡中的差異性使其難以受到現行制度的保障。因此,富有彈性的家屬制度可以將這些被社會邊緣化而產生特殊的親密關係形式納入法律之間。
三. 推動伴侶與家屬制度的挑戰
婚姻平權的通過對於性小眾的權益保障是很大的進步,但是婚姻平權的通過,卻不一定能夠直接促進公眾對伴侶與家屬制度的了解。
1. 保守勢力的扭曲與負面宣傳
在伴侶盟草案討論的期間,此三種制度都在公眾討論之中。但是,由於公眾對同性伴侶與家屬制度的認識相較婚姻平權非常不足,保守勢力以此攻擊伴侶盟,以及其他同志運動團體。由於保守勢力的擁有的資源,對於多元成家的惡意扭曲在媒體上有一定的曝光度。保守團體下一代幸福聯盟提出伴侶制度會導致亂倫合法化,鼓勵外遇以及鼓勵多人性交。
下一代幸福聯盟指出伴侶與家屬制度對近親不得結婚的限制較為寬鬆。他們認為法律上允許親人間的伴侶或家屬關係必然導致亂倫,且將亂倫合理化。
再者,伴侶與家屬關係可以單方面解除關係,並且不受刑法通姦罪規範,等於變相鼓勵外遇。再者,家屬團體可以由兩人或兩人以上組成,因此可能會導致多人性行為[10]。
反對團體利用了公眾普遍對亂倫,外遇以及多人性行為的不理解及厭惡,引導了輿論對多元成家的懷疑甚至排斥。這不僅是對多元成家法案推動的阻礙,也使得對公眾對多元情慾的理解有了先入為主的歧見。
因此,有鑒於闡述上述眾多誤解或擔憂。策略上,在推動同性婚姻時,性小眾友善團體傾向不再指涉同性婚姻為多元成家,而是以同婚或婚姻平權來稱呼,以避免混淆。但是,當伴侶關係與家屬關係受到扭曲,而目前的社會運動策略上無多餘心力澄清時。將來若要再次推動,由於公眾的錯誤認知,可能會受到更大的阻力。
2. 挪用為婚姻平權的次級替代品
在釋憲後,公眾對於伴侶制度的討論僅限於反同團體試圖挪用「同性伴侶」甚或「同性家屬」來弱化法定同性婚姻的保障。例如反對同婚的國民黨議員賴士葆提出的公投第12案施行法,就將同性婚姻替換成同性家屬,權利與保障也遠不符合大法官748釋字要求對同性婚姻的保障。
因此,提倡婚姻平權的團體傾向與伴侶或家屬指出僅僅提供伴侶或家屬制度是不足夠的,而且是次等於婚姻的選項給定公投期間公眾對多元性別的不理解,在短期內,提出伴侶制度或是家屬制度在實踐面上的可能性也十分低,因為這個訴求可能跟婚姻平權的訴求衝突。
四. 未來推動多元成家法案的可能策略
1. 利用婚姻平權案創造的社會討論空間
雖然伴侶制度跟家屬制度的通過看起來還遙遙無期,婚姻平權一案的通過的通過依然是性小眾權益的里程碑。雖然婚姻平權不一定會直接增加大眾對於性小眾的接納,但是這幾年公眾對於性小眾權益的認識也逐漸增加。如果能在性傾向逐漸成為可被公眾討論的話題時再度提出一些人可能對婚姻以外的制度性保障有所需求,用漸進的方式隨著同婚的熱潮將公眾討論再向前推一步。
另一方面,由於婚姻平權的實施,同性伴侶在法律上與異性伴侶在法律上有平等的地位,在日常生活中公眾可能也會有更多機會接觸到不同於傳統想像的婚姻。當公眾能夠習慣多元的婚姻關係,屆時再重新推動一次伴侶制度與家屬制度的法案可能接受度會比較大。性小眾倡議團體也不用因為顧忌可能會影響婚姻平權推動而必須避開談伴侶與家屬制度。
2. 澄清假消息及去污名化
在多元成家的法案從2013進入公眾討論之後,對於法案的抹黑以及對性小眾的歧視言論,在常用的社交媒體如Facebook, Line出現大量的假訊息。
尤其因為伴侶制度及家屬制度對現在台灣社會是新的內容,因此受到特別多的特意扭曲,例如前述的保守團體聲稱家屬制度鼓勵多人性交及亂倫等等。因此,支持性小眾權益的團體及個人可能需要可以針對易受假新聞影響的族群,例如年紀較長者[11](Guess, Nagler, Tucker, 2018),發展出以他們能夠理解與討論的呈現方式來解釋伴侶制度與家屬制度的重要性。
五. 結論
由前述的分析可以看到伴侶制度與家屬制度,可以為更多人,尤其是性小眾的特殊脈絡,提供不同形式的法律保障。雖然在推出時由於公眾了解不足,反而使婚姻平權的推動受到抹黑與阻礙,使性小眾倡議團體也較少談及這方面的保障,但是未來依然有可能可以透過公眾對多元親密關係的接受程度提升以及倡議團體的逐步澄清,期盼有一天可以達到三種制度的法案可以順利通過,保障不同需要的族群。
[1]多元成家草案簡介,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https://tapcpr.org/freedom-to-marry/draft-intro(下載日期29/04/2018)
[2]Heaphy, Brian. “Reflexive Convention: Civil Partnership, Marriage and Family.” The British Journal of Sociology 69, no. 1 (2018): 626–46.
[3]Brian Heaphy. “Reflexive Convention: Civil Partnership, Marriage and Family.” The British Journal of Sociology 69, no. 1 (2018): 626–46.
[4]Rosie Harding. “Regulating (and resisting) regulation: Attitudes to the introduction of civil relationship” 11 Sexuality, 748
[5]Manon Tremblay. Queer Mobilizations: Social Movement Activism and Canadian Public Policy. UBC Press, 2015. 290–292
[6]Gayle Rubin. “Thinking Sex: Notes for a Radical Theory of the Politics of Sexuality.” Pleasure and Danger: Exploring Female Sexuality. Ed. Carole S. Vance. London: Pandora. 1992. 267–293.
[7]Anthony Giddens. The Transformation of Intimacy: Sexuality , Love and Eroticism in Modern Societies. California, USA: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2: 184–205
[8]Michael C. LaSala PhD (2004) Monogamy of the Heart, Journal of Gay & Lesbian Social Services, 17:3, 1–24
[9]Jefferey Weeks, Christine Donovan, and Brian Heaphy. “In Search of Home.” In Same Sex Intimacies: Families of Choice and Other Life Experiments. Routledge, 2003.
[10]律師觀點:為什麼我支持一夫一妻反對多元成家, 2016/11/03, 下一代幸福聯盟https://taiwanfamily.com/100004(下載於2019/04/29)
[11]Andrew Guess, Jonathan Nagler, and Joshua Tucker. “Less than You Think: Prevalence and Predictors of Fake News Dissemination on Facebook.” Volume 5, Issue 1, Science Advance, January 9, 2019.